裁判文书详情

敦煌市人民政府与杨**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征补(2014)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敦煌市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敦煌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敦政发(2013)74号《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门外巷片区征收决定公告》及《敦煌市旧城区改建项目南门外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依法向社会发布公告,由敦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以下简称征管局)组织实施。被执行人杨**所有的敦煌市沙州镇南门外巷139号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征管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宣传、动员、征求意见和政策讲解。甘肃省兰**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南门外巷139号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了评估,房屋及室内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评估为167418元,征管局依法于2013年7月1日将评估分户报告送达被执行人。征管局工作人员多次入户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2月8日,敦煌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敦政征补(2014)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杨**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敦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沙州镇南门外巷139号房屋腾空。申请人依法将货币补偿款241128元专户存储至兰州**行营业部,并按规定提供了产权调换的房屋及周转用房。征管局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敦政征补(2014)34号《敦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期限内既未主动搬迁,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管局于2015年7月3日作出限期搬迁催告的通知,并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敦煌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敦政征补(2014)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敦煌市旧城区改建项目南门外巷片区房屋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纳入敦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决定合法。敦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敦政征补(2014)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基本事实清楚,补偿决定合法,程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敦煌市人民政府敦政征补(2014)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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