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赵**以其于今年得知酒泉**林业局、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政府将划拨给其的林业地又给刘**等人办理了登记手续与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赵**以酒泉**林业局、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政府将划拨给其的林业地又给刘**等人办理了登记手续为由起诉,要求撤销酒泉**林业局、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位于肃州区下河清乡皇城九组耕地北荒滩使用权的文件(权属证书)。而根据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现起诉人赵**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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