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郑**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称,其因2002年4月2日与魏西风发生纠纷一案、2007年1月17日与金苹果公司因玉米植种预付款发生纠纷一案,郑**对该两案处理不公为由,向有关机关多次上访,被武威**安分局治安拘留,后被武威市**委员会决定进行劳动教养,起诉人郑**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向武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政行复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上述劳动教养决定予以了维持。现请求撤销武威市人民政府武政行复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武威市**委员会武市劳教字(2009)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