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岷县国土资源局与陈**非诉执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岷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复议申请书原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认为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不予受理,这不符合事实。申请人认为该局向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关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u0026ldquo;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u0026rdquo;但这里的u0026ldquo;依法u0026rdquo;,主要是指单行法律的授权。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依照《城乡规划法》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而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则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反映,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合理合法。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有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审查,维持受理岷县国土资源局提请的行政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对非法占地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处理进行了规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对城区的或者城市的建筑没办手续构成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处理;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可见,根据城乡规划有关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为了明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问题,最**法院于20l3年3月27日针对北京**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和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这个批复事实上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批复》之所以强调u0026ldquo;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u0026rdquo;,主要是因为u0026ldquo;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u0026rdquo;,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小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就强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可见,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有强制执行权,而城乡规划法的上述条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对于多个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u0026ldquo;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u0026rdquo;的规定处理,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来说是新的规定,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对于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故**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