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天祝**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不服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天国土发(2015)119号天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汤**(原告父亲)无证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系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一款之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03)5号),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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