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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杨**与定西市公安局、第三人史*红治安处罚行政复议二审发回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治安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4)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原告杨**、王**视为申请撤诉,但未裁定,而以判决的方式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4)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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