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市**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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