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王**,原审第三人崔庆习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务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