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塘沽**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品运输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品运输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品运输场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