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品运输场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塘沽**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品运输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品运输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品运输场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