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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诺货运(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诺货运(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8日受理,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滨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诺货运(天**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诺货运(天**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一诺货运(天**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一诺货运(天**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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