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天**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受理,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滨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