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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有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撤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有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以“所诉行政行为已撤销,继续诉讼已无意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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