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有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以“所诉行政行为已撤销,继续诉讼已无意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上诉人南京**木中心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戴**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南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叶**、叶*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田**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南京**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南京**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