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叶**、叶*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