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科**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科**限公司为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科**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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