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不服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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