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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澳**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澳**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澳**南京分公司以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宁人社工认字(2013)66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澳**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澳**南京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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