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溧水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陶**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木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陶**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木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陶金香达成的案外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