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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溧水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陶**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木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陶**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木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陶金香达成的案外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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