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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诉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常熟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苏中行终字第0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系被拐卖妇女,直到2011年3月才领取居民身份证,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2、申请人于2007年3月办理暂住证后,多次申请工伤认定,常熟市人社局均不受理。综上,申请人未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常熟市人社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常熟市人社局作出的常工伤受字(2013)第247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247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常熟市人社局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判决江苏兰**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胡*发生事故伤害的时间是2006年12月5日,其于2012年3月7日向常熟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常熟市人社局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常工伤受字(2012)第798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江苏**民法院判决撤销。常熟市人社局于2013年7月4日向胡*送达常工伤补字(2013)第24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有关工伤认定申请的补正材料。胡*于2013年7月22日向常熟市人社局提供了补正材料。常熟市人社局经审查后,以胡*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247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关于胡*主张其系被拐卖妇女,直到2011年3月才领取居民身份证,不应当认定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等申请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胡*主张其受到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其是否领取居民身份证不构成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理由。且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2)熟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胡*曾于2007年3月13日在常熟市公安局谢桥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7年3月办理暂住证后曾经申请过工伤认定。另,胡*请求法院判决兰**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申请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常熟市人社局作出的247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正确。

综上,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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