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大峘**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2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呆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案外和解、继续进行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呆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