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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大峘**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2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呆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案外和解、继续进行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呆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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