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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仟**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必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仟**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仟**限公司以与第三人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仟**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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