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枣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吴**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淄博**限公司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淄博**限公司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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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同省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