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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就潍坊**有限公司诉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董**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2015)昌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潍坊**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董**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潍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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