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昌邑**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司)与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德国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2015)昌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富**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昌邑富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