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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张*与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就殷**、张**诉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2014)安行初字第164号行政判决,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张**,被上诉人殷**及被上诉人殷**、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山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16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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