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就山东九**限公司诉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2015)临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山东九**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传唤当事人到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