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聂孝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和解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