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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耀山与诸城市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山诉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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