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莱**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莱**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密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韩**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莱**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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