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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制品厂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品厂诉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和解而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临朐**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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