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品厂诉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和解而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临朐**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诸城**限公司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寿光**管理处与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九**限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招远**工程公司与烟台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高密**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耀山与诸城市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莱**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海**限公司与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济宁**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