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远**工程公司与烟台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温振丽、盛同章、盛志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所作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第(10—008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