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三联交**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鸿**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招远市玲**限责任公司与烟台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诸城**限公司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潍坊海**限公司与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潍坊**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昌邑富**限公司与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烟台人社局、秦桂爽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