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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不服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作为“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且还违反了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陵源分局辩称,被告在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征收过程中,负责被征收人所建房屋占用土地的合法性认定工作,而房屋及规划手续的合法性认定由房管及规划部门承担,被告对原告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性认定合法正当,原告对被告与房管及规划职能部门的认定行为是认可的,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而且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原告廖**的房屋位于武陵源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2014年7月15日,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与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对原告的房屋共同作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及合法性认定表》,认定原告于2008年1月1日以后修建的房屋,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违章总面积522.6平方米。2014年9月18日,被告与原告就其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现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作出的关于原告房屋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廖**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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