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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亚琴不服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

原告诉称

原告毛**称,被告作为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且违反了行政行为公平合理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陵源分局辩称,被告在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征收过程中,负责被征收人所建房屋占用土地的合法性认定工作,而房屋及规划手续的合法性认定由房管及规划部门承担,被告对原告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性认定合法正当,原告对被告与房管及规划职能部门的认定行为是认可的,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而且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毛**的房屋位于武陵源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2014年7月15日,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与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对原告的房屋共同作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及合法性认定表》,认定原告的房屋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系2008年1月1日以后修建,认定为违法建筑,总面积为333m2。2014年9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认定原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10.8m2,违法建筑面积为22.2m2,现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作出的关于原告房屋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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