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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尚学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熊尚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重庆市**有限公司与熊尚学已达成协议,熊尚学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尚学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一审判决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熊尚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熊尚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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