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奉节**有限公司诉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向继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奉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向继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奉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