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25日,重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渝信联发(2010)2号《关于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妥善解决民兵民工有关困难问题中规定,参加襄渝铁路建设,当时直接从事粉尘作业且未按月享受伤残待遇的民兵民工,主动提出申请检查矽肺病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档案及相关材料(档案花名册或个人立功授奖证书等)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统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到就近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进行初检,对经初检疑似“矽肺病”的民兵民工,再组织到具有矽肺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矽肺病体检。体检结果要在申请人住所地等场所公示。体检费用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2012年4月25日,重庆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发文渝民发(2012)63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救济补助对象范围中含新增矽肺病人员,补助时间从卫生部门鉴定确认患矽肺病,且公示无异议的次月开始执行。

70年代初,原告周*发以民兵身份参加了襄渝铁路建设。2014年6月16日,周*发经重庆**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2014年12月4日,周*发以开县民兵团为工作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开人社伤险认不受字(2014)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周*发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根据《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及《通知》的规定,诊断患有矽肺壹期并获得救济补助。因此,原告周**所诉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落实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受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周*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及请求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申请。请求二审改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是参与原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兵。对于参与该铁路建设的民兵民工的生活困难及工伤、职业病相关问题的处理,是依据重庆市渝信联发(2010)2号《关于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在确诊为矽肺病后是按渝**(2012)63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进行救济补助。其处理方法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政策性处理。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结果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