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大足县**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向第三人文**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大足县**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县**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足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