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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