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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责任公司诉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铜**责任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告区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陈*、朱**、朱**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铜**责任公司与第三人陈*、朱**、朱**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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