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