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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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