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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诉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天**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4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杨**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相应文书时一并送达了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当事人均予以阅读后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撤销了铜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7号《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天**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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