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大**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大**限责任公司(简称杨**炭公司)诉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炭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炭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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