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大**限责任公司(简称杨**炭公司)诉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炭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炭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