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泰**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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