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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限公司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云法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金**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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