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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被告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原告夏**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原告夏**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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