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英诉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牛平云村镇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牛*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已撤销其行政许可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