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不服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吴**、吴**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李**、黄**等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林**等人诉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二审判决书
沈**与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卫生服务站诉被告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泉州市鲤**区居民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姜**、张**等与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贺诉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