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卫生服务站诉被告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泉州市鲤**区居民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卫生服务站诉被告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泉州市鲤**区居民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一案,原告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卫生服务站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卫生服务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卫生服务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