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沈**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